28 December 2007

改信回教若导致离婚,未成年孩子的宗教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民主行动党妇女组主席章瑛国会议员今日表示,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改信回教,孩子的宗教不应由改教的一方单方面决定。

亦是行动党副秘书的章瑛是针对联邦法庭的栽决做出出反应;联邦法庭栽决父母或夫妻可在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下,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

章瑛指出,在未成年孩子监护权修正法令下,父母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因此,孩子改信宗教的事不应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尤其是象苏芭茜妮的个案。

“苏芭茜妮与丈夫在结婚时都是兴都教徒,她的丈夫后来改信回教,並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从兴都教改为回教,苏芭茜妮反对。”

章瑛认为,改信回教影响孩子一辇子,因为在我国越來越回教化的局势下,现在改信回教的孩子将不能与非回教徒的母亲同住,換言之,将影响苏芭茜妮或任何同情况的非回教徒母亲或父亲争取监护孩子的权利。

“如果允许改信回教的一方可以在没有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下,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它可能会被滥做为否决另一方监护权的手段。”

“此外,虽然宪法赋予人民宗教自由的权利,但是回教徒脱教在我国却是个愈来愈敏感的问题,因此当孩子达21岁成年时,他们如果欲选择脱离回教可能无法愿,他们可能喪失宗教自由的权利。”

章瑛建议,为了保护孩子的宗教自由权利,及不影响非回教徒配偶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权利,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改信回教时,孩子的宗教不应由父母中的一方单方面决定,相反的,必须在另一方的同意下共同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致共识,双方家长都可以灌输各自的宗教知识绘孩子,不过孩子本身的宗教信仰可留待成年后自己决定。

她认为,夫妻离異免不了会影响孩子,如果再因孩子的宗教信仰争执,肯定的会使关系更加恶劣,所以她认为法官在针对这样的案件做出栽决时,应该优先考虑双方及孩子的公平权益,以及离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之维持;开明的栽决将有助他们在离異后分别和对方及孩子維持良好的关系,反之,则可能令他们更仇视对方,而他们的孩子也可能被迫在父母中选择其一,並难终与另一方維持良好的关系。

(章瑛於28-12-2007发表之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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